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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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阆中市邮政中心1幢1层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期间的违约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00元,由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则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