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7,000元;

二、被告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银行利息,其中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2,002.50元,财产保全费1,446元,合计诉讼费3,448.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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