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竹县海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旭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1206.4元,并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成都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成都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2元,被告***、***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