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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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工程款27261389.96元及利息(以27261389.9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95元,由原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44459元、被告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836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39470元,因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减半交纳119735元,由***负担。鉴定费94500元,由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