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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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保险金赔款103453.35元;

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有权依法拍卖用于抵押的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皖H×××××,发动机号:JX6480T4,车架号LEFCJDBB5GTP00946)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未能在***、***抵押的江铃牌汽车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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