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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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7480380.50元,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08494.50元; 四、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逾期支付货款17688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收30%计算; 五、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修复、加固混凝土构件而造成的损失5607570元,由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额为3364542元; 六、驳回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八、驳回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7954元,由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9133元,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1100元,由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26元,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74元,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87.24元(含本诉及反诉),由湖北省宏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88.80元,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9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