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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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借款本金206377.5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842.71元、逾期本金的罚息1.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70元,以及2020年9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分别以逾期本金、应收利息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