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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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免赔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02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77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98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723元,赔偿***车辆损失费100元;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019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981元;

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770.26元【(10084.08元-402元-277元-4019元)×70%】;赔偿***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评估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95335.28元【(296452.4元-598元-10723元-5981元-100元)×70%】;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615.82元【(10084.08元-402元-277元-4019元)×30%】;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共计33678.12元【(8798.6元+240元+1350元+4500元+14929.2元+96620.6元+1000元+1600元+524元-598元-10723元-5981元)×30%】;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内蒙古腾驰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由***、***负担814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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