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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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7966.02元; (2019)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