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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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清河面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6.55‰计算;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9.825‰计算)。 二、被告濮阳市清河面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濮阳市清河面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1元,由被告濮阳县康元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濮阳市清河面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