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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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郭延敏遗产范围内分别给付原告***劳务费14,640元,***劳务费14,640元,***劳务费13,920元,***劳务费13,200元,***劳务费13,200元,***劳务费8250元,***劳务费7200元,***劳务费690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10,8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11,000元,***劳务费7350元,***劳务费7350元,***劳务费7200元,***劳务费11,00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共计240,930元; 二、被告辽宁金易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继承郭延敏遗产范围内负担,被告辽宁金易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