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易化工有限公司
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郭延敏遗产范围内分别给付原告***劳务费14,640元,***劳务费14,640元,***劳务费13,920元,***劳务费13,200元,***劳务费13,200元,***劳务费8250元,***劳务费7200元,***劳务费690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10,8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11,000元,***劳务费7350元,***劳务费7350元,***劳务费7200元,***劳务费11,00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15,86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劳务费9800元,共计240,930元;

二、被告辽宁金易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继承郭延敏遗产范围内负担,被告辽宁金易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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