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67170.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支公司负担2728.78元,***、***负担197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