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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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泽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4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泽能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672840元; 三、原告秦皇岛市泽能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秦皇岛市的(秦开房字第××号)房产(在650万元整范围内)、秦皇岛市华山南路以东的(秦籍国用(2010)第秦开022号)土地(在50万元范围内);对秦皇岛鑫泽冶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秦皇岛市的(秦房字第××号)房产(在480万元范围内)、秦皇岛市东港路北段(秦籍国用(2001)字第276号)土地(在127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