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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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429.99元及利息、费用(计至2020年7月17日止,利息1166.96元、费用3262.63元,从2020年7月18日起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规定计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7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