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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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328.06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暂计至2020年3月28日的利息为2783.42元、违约金为1531.35元、手续费为105.93元,从2020年3月2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3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