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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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公积金2.5万元或查封车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