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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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楚达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借款本金7,8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华洋利冶金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武汉聚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负担33,200元,被告武汉中楚达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洋利冶金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武汉聚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3,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中楚达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洋利冶金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武汉聚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