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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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7325元; 二、驳回原告***超过判决第一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