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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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银安通物资集合供应有限公司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银安通物资集合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218,801.52元及逾期利息(以9,218,801.5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7%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银安通物资集合供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81元由被告武汉银安通物资集合供应有限公司、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