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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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1民初2840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1186R,住***。 法定代表人:邹国安,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飞。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伟标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詹伟燕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