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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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程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85.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9385.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元,由被告黄程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