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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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运通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7,592.21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实际未清偿本金、2014年4月2日《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有权在110,000元范围内对其设定的抵押物(位于武汉市xx区xxx国道x、xx支沟南武汉xx公路港信息交易中心栋x单元x层Ax-xx9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洋在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武汉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武汉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张洋、武汉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