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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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4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4168.39元(已给付12000元,尚需给付92168.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被告***负担1316元,原告***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