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吉星来汽车贸易武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万元; 二、被告吉星来汽车贸易武汉有限公司对上述11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0元,由被告***、吉星来汽车贸易武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上述给付义务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