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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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港捷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连带清偿债权本金4576165.25元并支付暂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5638123.08元,以及债权本金4576165.25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83086元,由被告舟山市普陀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