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天顺物资有限公司 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舟山市天顺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56840.19元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53元,减半收取40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6元,均由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