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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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分别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3853元、57657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由被告***负担269元(被告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