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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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244,22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迟延履行金,以货款本金9,244,2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计付至上述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76,51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4,5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