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借款本金192,662.93元、利息(含罚息)13,396.17元,共计206,059.10元,并以192,662.9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