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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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期债务576334.93元(其中本金40万元,截止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176334.93元); 二、被告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5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4元,减半收取4782元,保全费3402元,由被告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