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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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紫金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紫金支公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粤P*****号牌小型轿车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39640.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紫金支公司公司应同时在粤P*****号牌小型轿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100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8928.03元(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应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5933.15元)。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同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紫金支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