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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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424113.41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21日罚息1397091.8元、复利91645.82元,此后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就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对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77元,公告费120元、共计93397元,由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垫付,被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