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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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961435.01元及利息(以19961435.0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5688元,由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128元、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36.14元,由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由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