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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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336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以3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3653元为基数计算;标准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