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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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钢花店 武汉大楚小汤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钢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俏喜娘人参鸽子汤”4罐和“俏喜娘肚片甲鱼汤”3罐的货款共计786.60元给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给被告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钢花店; 二、被告武汉大楚小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武汉大楚小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