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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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的欠款本金12373750元及资金占用费1354616.28元(按年利率6.525%自2016年12月30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合计人民币13728366.28元,同时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被告其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诉争最高额债权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等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阳市古城路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624.71平方米、2465.92平方米、4184.57平方米和3219.38平方米、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号、第××号、第××号和第00044937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及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后赵疃村西、使用面积分别为38808平方米和7778平方米、莱国用(2007)第344号和第3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被告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4170元,由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104170元,由被告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