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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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6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6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烟台锦昀石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天阳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2325.56元; 二、三项折抵后,烟台锦昀石灰有限公司实际赔偿烟台天阳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3732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47元共计48969元,烟台锦昀石灰有限公司负担29381.4元、烟台天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9587.6元。反诉费4400元由烟台天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锦昀石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