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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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
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21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2019年9月18日,按12%/年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不同基数分段计算,其中:以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以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以本金1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以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前述违约金均计至2019年7月11日止,按照12%/年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18日止,违约金以32180万元为基数,按12%/年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郎溪汽贸城N幢101室等423套房产(以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3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抵押物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本金3200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3218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南侧郎溪小商品市场D2幢118号、119号等265套房产(以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1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抵押物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本金3200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3218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以本金3200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32180万元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7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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