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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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840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8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