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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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8816.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代偿款7881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若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5台车辆(车牌号:皖K×××××、皖K×××××、皖K×××××、皖K×××××、皖K×××××)为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