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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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晓达、***瑜共同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9,758,310.32元、逾期利息2,424,505.57元、罚息161,991.08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具有履行内容的条款,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公告费9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预交95,986元、张晓达、冷松、韩毅预交300元),由张晓达、***瑜、冷松、韩毅共同负担96,286元,张晓达、***瑜、冷松、韩毅共同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95,986元,给付时间同上;二审案件受理费6,371元,由上诉人张晓达、冷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