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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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4.5499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14.5499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武汉太子君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9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397元,被告***、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武汉太子君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