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领取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查封李淑兰名下位于××区,房权证号:FQ00086178,丘地号:0734-059-209-009,面积64.78平方米的房屋。

扣留、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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