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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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刘某、吕某2对吉林省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吕某1工程款540244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68元,由上诉人吕某1负担49617元,由上诉人吉林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234元,由被上诉人刘某、吕某2负担49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