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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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8553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90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9047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7854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