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5545号

原告:***,女,住***。

被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高尔夫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连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娟。

被告:***,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乃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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