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5545号 原告:***,女,住***。 被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高尔夫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连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娟。 被告:***,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乃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