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同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991.8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564991.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8年8月4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同强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武汉同强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同强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