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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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

二、碳酸钙公司、苏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华友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华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均由碳酸钙公司、苏威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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