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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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2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生,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莎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冯金生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资产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恒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冯金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银芬 审判员时坚 审判员沈超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