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2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生,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莎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冯金生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资产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恒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冯金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银芬

审判员时坚

审判员沈超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云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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