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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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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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159183元及违约金(以159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3元,减半收取5396.5元,保全费4017元,合计人民币9413.5元,由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646.5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7元(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